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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規程

106.7.14本學會第70屆 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委員會根據中國工程師學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學會組織章程、組織規程、簡章、各項辦法之研議事項。
     (二)有關會務作業相關法規諮詢事項。
     (三)提供會員相關法律教育訓練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學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

四、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每二年改聘一次,續聘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惟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 六、本委員會規程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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