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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規程

112.2.20本學會第73屆 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學會為廣徵高見博採眾議以謀積極發展會務起見,依照會章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得設立指導委員會。

二、指導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對於本學會與各專門學會間會務聯繫事項改進之建議。  
       2.對於本學會會務活動基本原則之研議。 
       3.對於本學會會章有關重大問題之研議。  
       4.對於本學會未來會務發展事項之研議。
       5.其他有關本學會會務重要事項之研議。

三、指導委員會建議事項或研擬問題之意見,備供理事會之參考抉擇。

四、指導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學會理事長兼任之。

五、指導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   
       凡曾任本學會理事長及現任常務理事之個人會員,均得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聘為當然委員。   
       凡曾任各專門工程學會理事長及對本學會會務深具熱忱而有特別貢獻之個人會員,得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選聘為委員。

六、指導委員會委員,每兩年改聘一次,續聘得連任。

七、指導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得酌情免開或召集臨時會,但每年至少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八、本組織規程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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