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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相關議題

核四廠建造、完成及營運時,各階段之各項安全措施、核四工程管理及安全監督委員會之改善建議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說明】:

核四廠建廠工程之各項施工,均須遵照依核能法規所建立之品質保證方案進行管制,在此一品質保證方案下,廠商應辦理自主品保作業,進行自主檢驗、辦理品質訓練及執行內部品保稽查;台電公司施工單位執行業主監督,查核承包商作業,檢驗員依程序書執行檢驗;台電公司品保單位負責獨立監督,執行品保查核、現場巡查、稽查。各系統施工完成後須以現場履勘方式,確認設備實況與設計相符,始能移交核四廠執行試運轉測試,驗證系統功能。

換言之,即是經由檢驗及稽查找出品質缺失,並依品質保證程序管控追踪其改善情形,最終確保各項作業品質符合設計及品質要求。

為確保核四廠施工品質,台電公司採行之重要品質管制措施包括:

1. 三級品保制度
  (1) 第一級品保:承包商辦理第一級自主品保,依各自不同之品保要求等級建立相關品質保證方案(或品質計畫)並進行自主檢驗、品質管理;編訂相關作業及檢驗程序書送業主審核;辦理品質訓練;執行內部品保稽查等管制作業。
  (2) 第二級品保:台電公司施工單位負責第二級業主監督之責,作業開始前查核確認承包商按合約要求完成作業準備(含施工承包商自備材料品質之確認)。施工單位負責之業主檢驗均須依照程序書執行,且檢驗員需完成品質訓練後,方可執行檢驗工作,以確實為施工品質把關。
  (3) 第三級品保:台電公司品保單位負責第三級之獨立監督,執行品保查核、現場巡查、稽查等業務,並針對重要安全議題進行獨立查證。
  除台電公司執行三級品保管制外,政府機關亦對核四工程進行監督管制,如:原能會定期視察以及駐廠視察;經濟部成立「督導台電公司核能電廠安全管理改善小組」定期追蹤工程品質與進度。
  檢驗及稽查所發現之品質缺失均依品質規定改正與管控,甚或重作。務必使各項作業之品質符合設計功能要求及品質要求,以確保核能安全。
   
2. 台電公司核四工程獨立第三者檢查機構(AIA)現況
  台電公司核四工程計畫依美國ASME法規要求,亦聘請獨立第三者檢查機構(Authorized Inspection Agency, AIA)執行有關設計、製造、檢驗、測試等檢測驗證工作,其功能與英國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機構(Independent Third-Party Inspection Authority, ITPIA)相當。台電公司核四計畫所指定之AIA為核能研究所(原能會核可之國內唯一檢查機構),有關工程各階段廠商所聘之AIA詳列如下表:
 
項  目 核能規章標記(N-stamp)
[註]
核四工程計畫
廠商名稱 AIA機構 業主指定AIA
設計階段 N GE(核島) DEO(BOP) Hartford 核研所
採購/製造 階段 N、NPT、NV… 各供應商 由設備製造商指定AIA
施工/測試 階段 N、NA 中鼎公司(NSSS) Hartford/ABS
MCP002 (BOP) 核研所
詹記(鋐原)公司
(儀控管路)
Seneca
  註:N(核能容器)、NPT(核能容器附屬設備)、NV(核能容器安全閥)、NA(核能設施安裝)
  目前台電公司已聘請國外具有同型機組施工經驗之專家協助進行現場履勘及試運轉作業,未來在燃料裝填前,亦將邀請世界核能運轉協會(World Association of Nuclear Operators, WANO)派遣專家小組進行起動前之同業評估,以確保核四廠在安全無虞之基礎下穩定運轉。
  此外,為強化工程管理,台電公司於工地成立核四策略指揮中心,調整工程管理組織結構,整合工地各部門及國外顧問,提升管制層級,強化工程管理,落實品保要求。
   
3. 現場設計變更
  核四計畫執行期間因遭遇諸多不可預期因素影響,使商轉時程未能符合規劃期程,民國96年間奇異公司要求補償延長工期增加之費用,由於責任歸屬短期內難以釐清,致雙方有履約爭議,且當時正值設計施工併進階段,與奇異公司間之爭議未能取得共識,奇異公司無法充分配合並滿足台電公司施工需求;台電公司為解決施工瓶頸,乃將設計單位改派駐施工現場,以處理因施工困難、施工衝突或設計圖說中其他應修改之業務,上述權宜措施經台電公司多次與原能會溝通後,於民國98年取得原能會核可。
  民國99年台電公司與奇異公司取得共識完成修約後,台電公司即將前述設計修改案全數送請奇異公司審查,審查結果,台電公司設計修改部分並無涉及核能安全相關項目,僅有少數項目須再做局部修補;同時原能會亦要求台電公司設計修改作業回歸由設計廠商執行,核四計畫現行之設計修改程序,均已符合原能會要求之程序。
  核四廠由興建至運轉,最高原則就是確保施工品質及確認未來安全運轉,台電公司對核四的態度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