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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能源政策相關議題
探討台灣能源政策與二氧化碳排放的減量。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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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國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精神,以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可查證(Verifiable)為原則,與全球共同減碳,業依 馬總統政見及行政院2008年6月5日通過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明確揭示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減量目標與期程: | |
(1) | 短期:2016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水準; | |
(2) | 中期: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水準; | |
(3) | 長期: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50%。 | |
2. | 我國新能源政策由 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公布,以「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作為總體能源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且在確保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等3大原則下,積極實踐各項節能減碳與穩定電力供應2大配套措施。既有核電廠不延役,並依規定展開核電廠除役計畫。核四必須確保安全才進行商轉,如核四2部機組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將配合提前停役。 | |
3. | 若核四不商轉,目前技術上最可能取代的電力是燃氣及燃煤機組,但是燃氣與燃煤機組發電成本高於核電,每年會增加751萬噸到1,619萬噸的碳排放。這二者占比太高,必定不利我國製造產品碳足跡,將影響產業國際競爭力,也無法達成國家減碳的目標。 |
附圖 民國102年8月9日電力負載曲線
台電系統「備用容量率」目標值定為15%係用於長期電源開發規劃(十年以上)之用。主要目的在因應用電需求預測誤差、系統調度裕度、發電機組計畫性檢修、臨時故障及水力、風力的不可控制因素等,以確保系統供電無虞。
各國備用容量率水準多取決於電力系統中所要求的供電可靠度水準(即允許發生限停電的小時數);若要求的供電可靠度水準愈高,所需的備用容量率水準也愈高。目前各國電業之供電可靠度標準與備用容量率水準示如附表。
附表 各國電業供電可靠度及備用容量水準
國家 | 我國 | 美國 | 英國 | 新加坡 | 韓國 | 日本 |
供電可靠度 (缺電期望值) |
0.365天/年 | 1天/10年 | 9冬天/100年 | 3天/年 | 0.5天/年 | 0.3天/尖峰月 |
備用容量率 (目標值) |
15% | 15% | 20% | 30% | 15-17% | (8-10%) 註2 |
全國電力系統總規模 (尖峰負載總需求量; 單位1000MW) |
33 | 740 | 58 | 7 | 67 | 155 |
註:1. | 美、英、新、韓等國備用容量率的計算定義與我國相似,均以系統整體供電能力為基礎,美、英、韓等國系統規模均較我國大,其備用容量率標準都在15%以上。 |
2. | 日本之容量預備率與我國或歐美之備用容量率定義不同,日本是以扣除機組定期檢修、臨時故障、枯水減載等出力後,實際可接受調度的發電容量為基礎,故其《容量預備率》只訂為8-10%;若日本《容量預備率》改按我國《備用容量率》定義換算,推估日本2009年福島核災前之備用容量率約為45%。 |
3. | 英國電力系統的缺電機率標準為每100年中冬天發生缺電的情形不得超過9個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