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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能源政策相關議題

探討台灣能源政策與二氧化碳排放的減量。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說明】:

1.  我國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精神,以可量測(Measurable)、可報告(Reportable)、可查證(Verifiable)為原則,與全球共同減碳,業依 馬總統政見及行政院2008年6月5日通過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明確揭示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減量目標與期程:
  (1) 短期:2016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水準;
  (2) 中期: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水準;
  (3) 長期: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50%。
 
2.  我國新能源政策由 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公布,以「確保核安、穩健減核、打造綠能低碳環境、逐步邁向非核家園」作為總體能源發展願景與推動主軸,且在確保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國際減碳承諾等3大原則下,積極實踐各項節能減碳與穩定電力供應2大配套措施。既有核電廠不延役,並依規定展開核電廠除役計畫。核四必須確保安全才進行商轉,如核四2部機組於2016年前穩定商轉,核一將配合提前停役。
 
3. 若核四不商轉,目前技術上最可能取代的電力是燃氣及燃煤機組,但是燃氣與燃煤機組發電成本高於核電,每年會增加751萬噸到1,619萬噸的碳排放。這二者占比太高,必定不利我國製造產品碳足跡,將影響產業國際競爭力,也無法達成國家減碳的目標。

附圖  民國102年8月9日電力負載曲線

 台電系統「備用容量率」目標值定為15%係用於長期電源開發規劃(十年以上)之用。主要目的在因應用電需求預測誤差、系統調度裕度、發電機組計畫性檢修、臨時故障及水力、風力的不可控制因素等,以確保系統供電無虞。

各國備用容量率水準多取決於電力系統中所要求的供電可靠度水準(即允許發生限停電的小時數);若要求的供電可靠度水準愈高,所需的備用容量率水準也愈高。目前各國電業之供電可靠度標準與備用容量率水準示如附表。

 

附表   各國電業供電可靠度及備用容量水準

國家 我國 美國 英國 新加坡 韓國 日本
供電可靠度
(缺電期望值)
0.365天/年 1天/10年 9冬天/100年 3天/年 0.5天/年 0.3天/尖峰月
備用容量率
(目標值)
15% 15% 20% 30% 15-17% (8-10%)  註2
全國電力系統總規模
(尖峰負載總需求量;
單位1000MW)
33 740 58 7 67 155
註:1. 美、英、新、韓等國備用容量率的計算定義與我國相似,均以系統整體供電能力為基礎,美、英、韓等國系統規模均較我國大,其備用容量率標準都在15%以上。
2. 日本之容量預備率與我國或歐美之備用容量率定義不同,日本是以扣除機組定期檢修、臨時故障、枯水減載等出力後,實際可接受調度的發電容量為基礎,故其《容量預備率》只訂為8-10%;若日本《容量預備率》改按我國《備用容量率》定義換算,推估日本2009年福島核災前之備用容量率約為45%。
3. 英國電力系統的缺電機率標準為每100年中冬天發生缺電的情形不得超過9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