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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相關議題

福島事故撤離範圍達30公里,台灣緊急應變計畫區僅8公里,「救命圈」的範圍夠嗎?真正發生嚴重的核子事故需要緊急撤離時,現有的緊急應變設備、輸運安排、收容場所、醫療院所及人力足以應付嗎?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摘要】:

1. 日本福島30公里撤離是過度措施。依據IAEA的報告,有關日本福島事故發生後進行30公里範圍內的居民撤離,其實於10~30公里內的居民應以室內掩蔽為比較好的選項。
2. 台灣緊急應變計畫區(EPZ)訂為8公里尚屬合理。各國核緊急應變區範圍需考量機組所在的地理環境與氣象條件,我國與其他國家範圍並無顯著差異。
3. 台灣應該有足夠的醫療院所及人力應付。回顧本次日本發生福島事故,並未發生醫療院所不足的問題,推究其原因,主要是核能事故的演變為漸進式,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運輸及醫療安排。況且除了緊急應變計畫區內的醫療院所可提供緊急醫療之外,全國各醫療院所皆能提供做為後續支援。
   
【說明】:
1. 一般民眾對「緊急應變計畫區」的內涵不瞭解,認為此區域就等於疏散範圍。「緊急應變計畫區」係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以避免或降低區域內民眾發生確定性健康效應的風險。此區域範圍大小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依照風險的概念採用機率法的評估準則分析計算而得,相關計算係參考國外標準,以核能電廠發生最嚴重之爐心熔損事故為假設前提,計算評估過程已甚為嚴謹。重要的是,緊急應變計畫區係平時預做核災準備的區域,並不等於事故發生時實際需要疏散的範圍。
   
2. 核子事故的後果若萬一導致輻射物質之外釋,以致於影響電廠週邊環境或民眾安全的情況發生時,其過程是漸進的,有時序性的,不像地震或土石流災害瞬間發生,一般都有足夠時間進行民眾防護措施。所謂核子事故其發生的原因與後果有許多不同的可能情境,依照風險機率的概念,越靠近核能電廠的地區,受到核子事故影響的機率愈高,因此政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在緊鄰核能電廠的四週劃定事故發生機率較高且事故發生時必須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的緊急應變計畫區,做好各項核災準備的預防工作,以做為緊急應變作業的基礎。
   
3. 日本311福島核災發生後,原能會即根據對事故原因的專業判斷,並參酌國際組織及世界核能先進國家的資訊,對我國現有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及一座興建中核電廠進行安全總體檢,檢討其因應事故之能力以及天災發生後之救災過程中,可能發生安全設備喪失功能的潛在危險要項,以強化抗地震、防山洪、耐海嘯之能力;若上述因應措施仍無法有效控制核子事故的發生,核能電廠會以搶救生命為首要任務,立即在最短時間內啟動「斷然處置程序」,杜絕輻射大量外洩的可能,以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務使台灣不致發生類似日本福島核電廠之事故。
   
4.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8公里後,台電於民國101年12月底完成「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原能會業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完成該修正報告之審查,共提出15項後續管制要求事項。台電公司須依審查評估報告中之後續管制事項要求時程內,完成輻射偵測、民眾預警系統、疏散與收容安置等各項民眾防護作業,且每季提報辦理情形。日後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等地方縣市政府將依據台電公司修正完成之「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修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訂定各項民眾防護行動之執行計畫,包括各種方式之預警警報通知、掩蔽作業、疏散作業、疏散路線、交通載具、碘片發放及服用通知等,以確保民眾安全。
   
5. 核災發生時,民眾之疏散、收容安置作業除考量環境輻射因素之外,與一般天然災害並無太大差異,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會結合國家災害防救體系,將可能受影響範圍之民眾疏散至16公里外的收容所。由於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疏散等民眾防護行動,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等地方縣市政府將依據台電修正完成之「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修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訂定各項民眾防護行動之執行計畫。一旦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達相關民眾防護行動命令時,地方政府將依既有計畫執行相關民眾防護行動。原能會將協助地方政府完善緊急應變作業規劃,例如民眾疏散路線及交通工具之安排、集結與收容所之設置等,並透過核能安全演習加強演練以驗證規劃作業之可行性,逐步落實應變計畫,確保民眾之安全。
   
6.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各醫療院所均已依自有之醫療人力與設備編組,訂定疏散計畫。現有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之醫療院所計有5家,均位於核電廠3公里外,故不會進行預防性疏散。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有可能影響到上述院所時,政府會通知其依既有疏散計畫執行相關作業。對於行動不便及特殊機構(老人/行動不便等),原能會已透過家庭訪問調查特殊民眾使用救護車等特殊交通工具需求狀況。未來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或更大範圍的行政區域,也將結合災害防救體系,將各項民眾防護措施例如國家碘片儲存庫、民眾與預防性疏散,接待學校規劃、長短期收容安置、宣導溝通等納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有效運用國家災害防救整體能量。
   
7. 世界核能先進國家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如下表所示:
 
國 別 民眾防護區半徑(公里)
疏散或早期警戒 掩 蔽
比利時(BELGIUM) 5 5
加拿大(CANADA) 10 10
芬蘭(FINLAND) 20
法國(FRANCE) 5 10
西德(GERMANY) 10
義大利(ITALY) 3 8
日本(JAPAN) 8- 10 8 - 10
荷蘭(NETHERLANDS) 5
台灣 5 → 8 5 → 8
西班牙(SPAIN) 3 10
瑞典(SWEDEN) 12 - 15
瑞士(SWITZERLAND) 20
英國(U.K) 1 - 3.5
美國(U.S.A) 16 16

參考資料:OECD 1995年出版之 INEX1. AN INTERNATIONAL NUCLEAR EMERGENCY EXERCISE

   
【資料來源】: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檢討報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國102年4月。
2. “Criteria for Use in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for a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AEA General Safety Guide No. GS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