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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相關議題

核電機組發生重大事故機率0.046%爐年,遠高於原能會所說的十萬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台灣只有日本的1/10大,根本經不起核災發生,台灣沒有資格使用核能發電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說明】:

1. 美國核能法規規定,在設計基準下,核電機組發生爐心熔毀機率(CDF)必須低於10-5,也為原能會對於台灣核電機組的要求標準。
 
2. 核電機組爐年發生重大事故機率0.046%的計算基礎並不恰當。上述的事故機率係以全球目前共計438核電機組,平均運轉25年,並加總考慮三哩島1部機組、車諾比1部機組、福島3部機組的事故為計算基礎所得的結果。然而,車諾比核電廠與國內核電機組是全然不同的設計概念、又福島事故超過設計基準的天災所造成的核能事故,將此兩者併入計算並不恰當。
 
3. 國內已針對福島複合式事故的教訓,積極改善各核電機組的安全設施,應可避免超過設計基準的核能事故在台灣發生。附表係核四廠因應福島複合式事故所提出包括斷然處置措施在內的七層深度防禦措施。
   
 
附表:核四廠複合式防災7層防護措施及福島一廠比較表
防線 複合防災項目 日本
福島一廠
核二廠
1 廠址高程 10公尺 12公尺
2 緊急海水泵室保護
3 氣冷式柴油發電機
(後備電源)
高程:12公尺
4 氣冷式氣渦輪發電機
(後備電源)
高程:22公尺
5 生水池 高程:90公尺
(可補充3.68萬噸的冷卻水)
6 增設海嘯牆 可防止17公尺海嘯高程
(規劃中,待建置)
7 斷然處置措施 可有效阻止爐心熔毀,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