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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相關議題
核電機組發生重大事故機率0.046%爐年,遠高於原能會所說的十萬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台灣只有日本的1/10大,根本經不起核災發生,台灣沒有資格使用核能發電
Updated: 102年12月26日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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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國核能法規規定,在設計基準下,核電機組發生爐心熔毀機率(CDF)必須低於10-5,也為原能會對於台灣核電機組的要求標準。 | ||||||||||||||||||||||||||||||||
2. | 核電機組爐年發生重大事故機率0.046%的計算基礎並不恰當。上述的事故機率係以全球目前共計438核電機組,平均運轉25年,並加總考慮三哩島1部機組、車諾比1部機組、福島3部機組的事故為計算基礎所得的結果。然而,車諾比核電廠與國內核電機組是全然不同的設計概念、又福島事故超過設計基準的天災所造成的核能事故,將此兩者併入計算並不恰當。 | ||||||||||||||||||||||||||||||||
3. | 國內已針對福島複合式事故的教訓,積極改善各核電機組的安全設施,應可避免超過設計基準的核能事故在台灣發生。附表係核四廠因應福島複合式事故所提出包括斷然處置措施在內的七層深度防禦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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