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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會於4月28日協辦「施工遭遇歷史建築、古蹟或其他文化資產因應策略」座談會


施工遭遇歷史建築、古蹟或其他文化資產因應策略座談會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同法對發現其他文化資產時亦有相類似之規定。故當在建工程遭遇歷史古蹟等文化資產,施工廠商必須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停止施工,其後尚需要面對現場保管、暫停施工以等待文資審議,以及後續變更設計、展延工期、請求補償等問題。也因此如何能妥適處理並促進工程建設與文化資產保存之平衡發展,即屬相當重要之課題。

本次很榮幸由立法院法制局陳世超律師/土木、結構技師為座談會進行引言,並特別邀請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兼文化資產保存中心主任閻亞寧教授,解析施工中發現文化資產時之相關法規、程序,及可能發生之爭議等,並就其多年參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經驗提出看法。另本會同時邀請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馮文龍經理/大地技師,分享台中車站在興建過程中發現歷史遺構之處理過程經驗,以供各方參考。

主辦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

協辦單位: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

座談會時間:112年4月28日(五)14:00~17:00

座談會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71號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樓大會議室

活動人數:80人

費用:免費參加

簡章及座談會流程

報名網址: https://reurl.cc/b7mZyM  

(達上限80人時即停止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