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國工程師學會組織章程
112.1.12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059457號函
111.11.3第73屆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定名為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 二 條 本學會以聯絡工程人員,研究工程學術,應用工程及科技於促進民眾與社會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學會設總會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本學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凡在同一區域有個人會員人數超出三○○人以上者,得依法設分級組織,其名稱為中國工程師學會○○省(市)縣(市)會。
大學院校設有工程相關學院者得設立學生分會。
本學會之分級組織及學生分會之設立及解散均須經理事會之通過。
第二章 會 務
第 四 條 本學會會務如下:
(一)舉辦工程學術演講、研討會及論壇。
(二)獎勵傑出工程人員、優秀工程、學術研究成果與傑出事業機構。
(三)推動工程倫理教育,辦理工程專業訓練,培育工程人才。
(四)接受委託辦理各項工程領域事務。
(五)發行各類工程專業刊物。
(六)參與國際工程組織活動,推動國際交流。
(七)建立智庫,凝聚專業共識,為國家建言。
(八)建立跨專門工程領域交流平台。
(九)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 五 條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該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學會會員分為下列七類:
(一)個人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正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五)學生會員
(六)國際會員
(七)會士
第 七 條 凡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工程相關系所畢業,或非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而從事工程相關工作者,由個人會員一人之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學會一般會員。
符合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本學會一般會員。
(一)工業專科學校三年制畢業,有一年以上之工程經驗。
(二)工業專科學校二、五專畢業,有二年以上之工程經驗。
(三)非工業專科學校或高工學校畢業,有四年以上之工程經驗。
(四)高工以外之高級職業學校或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有六年以上之工程經驗。
(五)國中以下畢業,有九年以上之工程經驗。
第 八 條 凡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工程相關系所畢業,或非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而從事工程相關工作者,有八年以上之工作經驗,由正會員一人之推薦,申請入會,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學會正會員。
一般會員符合上述資格者,得申請為正會員。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各款相應之工程經驗年資規定,再加八年之年資,得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本學會正會員。
工程相關碩士畢業得採計二年工作經驗,工程相關博士畢業得採計四年工作經驗。
第 九 條 凡與工程界有關係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學術團體,得申請為本學會甲、乙或丙級團體會員,由正會員一人或一般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學會團體會員。
甲級會員得推派代表六人,乙級會員得推派代表四人,丙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十 條 凡對工程學術、工程事業或本學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者,由本學會榮譽會員或曾任、現任理監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經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理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複審,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監事之通過,得聘為本學會榮譽會員。
凡曾任本學會理事長者,當然為榮譽會員。
第 十一 條 凡對工程事業、工程學術或本學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而非本學會會員者,由理監事十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之事蹟,經理事會聘設審查小組初審合格後,送請全體理監事之通過,得為本學會贊助會員。
第 十二 條 凡具有大學院校工程相關科系之學生資格者,由所屬系主任之推薦,得向所屬學生分會請求入會,經分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該分會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之會籍,由各分會自行管理並將名冊向本學會報備,本學會不個別接受學生會員之申請。
學生會員畢業後,得依規定申請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第 十三 條 凡符合第七條至第十二條之資格及入會規定,但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未設籍中華民國之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學術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學會國際會員。
第 十四 條 對我國各工程領域有卓越貢獻,或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之本學會正會員,得為本學會會士,其遴選辦法另訂之。
會士於本學會之權利義務與正會員相同。
第 十五 條 凡本學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明理由,送達本學會後生效。
第 十六 條 凡本學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學會名譽者,經個人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送理事會將其停權,或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七 條 本學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信條及會議決議。
(二)擔任本學會所指定之職務或任務。
(三)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 十八 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下列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推派之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學生會員在本學會舉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推選代表參加,其代表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國際會員、贊助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本學會會員得享受本學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優惠。
(五)本學會會員得在本學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九 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個人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 二十 條 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定為壹佰陸拾名,依本學會個人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及候補理事九人,均由有選舉權之會員(會員代表)票選之。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事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得設名譽理事若干名,由與本學會有合作關係之各專門工程學會理事長擔任,並得列席本學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有選舉權之會員(會員代表)票選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選委員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本學會司選委員會委員就上屆理事長、上屆常務理事、當時在國內之卸任理事長二位及現任常務理事中,七至十一人組成之,並以上屆理事長為召集人。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由會員依第十八條規定具有被選舉權資格者自由向本學會登記候選,登記名額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
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提名補足,其補足部份經理事會通過後併列選票,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
(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全體會員票選,其選舉辦法由司選委員會訂定,提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二)理監事選舉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集會票選,並當場公佈選舉結果,必要時得以通信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本學會理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本學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並以補足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一)死亡、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理事長就正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之命,負責推動本學會會務。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為推行會務,得設立委員會,其組織與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學會為推行特定會務,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其組織與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三十 條 本學會為業務需要,得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與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新舊任理事長之交接,應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五章 職 權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本學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會務重要計畫與預算、決算之審核。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學會之解散。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七)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學會。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大會決議。
(三)擬定會務方針,年度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四)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八)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九)擬定經費預算與決算。
(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學會會務之進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大會之決議。
(二)審定本學會預算決算。
(三)監督本學會基金及財產之保管。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七)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實際處理事務,並溝通各部門之業務關係。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本學會之解散。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應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學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四十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酌情延期或召集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決定之。但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監事列席會議。理監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秘書長及各委員會、專案小組負責人列席並得因討論關涉事項,邀請 前任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列席會議,理事長並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各級會員之會費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如會費收入不敷會務開支時得授權理事會調整並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
第四十二條 個人會員及國際會員一次繳足十年之常年會費即視為本學會永久之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第四十三條 各項會費皆由本學會收取,各分級組織得視舉辦活動情形申請補助,由本學會秘書處編列預算,經理事長同意後給予補助。
第四十四條 凡各專門工程學會之各級會員加入本學會時,得免繳入會費,但各專門工程學會入會費低於本學會標準時,應補足其差額。
第四十五條 各種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六月底前繳齊之。
第四十六條 凡會員逾期至年底仍不繳會費者,經由理事會核定後列為停權會員,停權會員停享會員應享之權利,但仍保留其會籍。停權會員申請復權時,除繳付當年度會費外,並補繳上一年度會費後即予復權。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經理監事會之決議,得接受捐款,其用途並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各項辦事規則另訂之。
第 五十 條 本學會如解散後,所有賸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