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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關係委員會規程

中國工程師學會對外關係委員會規程

108.7.19本學會第71屆
第5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委員會根據中國工程師學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組織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有關國際工程組織、兩岸工程界與本學會間之:
       (一)聯繫、交流、考察訪問與合作事項。
       (二)工程會議之聯繫、組團與參加事項。
       (三)學術會議資料之收集、佈告與服務事項。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五人、委員十五至三十人,由本學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提經
        理事長同意後聘任。
四、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秘書,每二年改聘一次,續聘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因特殊工作需要,得成立專案工作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推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其工作內容及規則另訂之。
六、本委員會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惟有需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七、本委員會規程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