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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工程技術委員會規程

中國工程師學會中日工程技術委員會規程

108.7.19本學會第71屆
第5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委員會根據中國工程師學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組織之。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展中日雙方有關工程技術之交流活動。
  (二) 辦理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
  (三) 加強與中國工程師學會日本分會聯繫,並合作辦理有關之學術活動。
  (四) 其他有關中日學術交流與合作事項之推展。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學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副主任委員二至三人、委員十七至廿五人、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提經
       理事長同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四、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每二年改聘一次,續聘得連任。
五、本委員會置顧問若干人,供本委員會諮詢,由主任委員洽請國內外有關機構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顧問人選於每年委員會改聘後,向理事會呈報備案,任期二年。
六、本委員會因工作需要,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立工作小組分別辦事,其工作簡則另訂之。
七、本委員會之委員與顧問均為義務職。
八、本委員之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臨時召集之。
九、本委員會規程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