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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師學會分級組織規程

中國工程師學會分級組織規程

108.7.19本學會第71屆
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簡則根據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三條之規定,凡在同一區域有個人會員人數超出三○○人以上者,得依法設分級組織,
         其名稱為中國工程師學會○○省(市)或縣(市)會。
二、 各分級組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三、 各分級組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四、 各分級組織應置理事及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五、 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六、 各分級組織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授權司選委員會辦理有關選務工作。
七、 各分級組織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續聘得連任。
八、 各分級組織新舊理事長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畢。
九、 各分級組織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酌情延期或召集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決定之,但每年至少須舉行四次。會議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監事列席會議。
         理監事不能出席或列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秘書長及各委員會、專案小組負責人列席。
         理事長並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十、 各分級組織之成立及每屆理監事之產生均須報告本學會,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十一、各分級組織得照本學會章程第二章之規定辦理各有關會務。
十二、各分級組織理事長得列席本學會理事會。
十三、各分級組織每次理事會會議紀錄須報告本學會。
十四、會員入會費和常年會費由本學會依章程規定收取,各分級組織不得再行收取。
十五、各分級組織得視舉辦活動情形向本學會申請補助,由本學會秘書處編列預算,經理事長同意後給予補助。
十六、各分級組織有協助執行本學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之權利與義務。
十七、各分級組織得建議本學會推行各種會務。
十八、本規程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