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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國工程師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106.7.14.本學會第70屆
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前項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因本會章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會員權利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四 條 每屆於辦理選舉前,應由理事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前項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因本會章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會員權利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四 條 每屆於辦理選舉前,應由理事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選舉票格式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擇一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始
生效力。
第 六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生效力。
第 六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在選舉票上圈選之被選舉人超出規定應選出之名額者。
(二)在選舉票上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不符者。
(四)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五)對同一人圈兩圈以上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在選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九)用鉛筆圈寫者。
(十)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未以掛號寄回,或在截止日期後寄回者。
(十二)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前項三至七款如屬部份性質者,該部份視為無效。
第 七 條 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有選舉權之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人數,以掛號郵寄並由監事會
負責監督之。因其他事故被退回之選舉票,應於開票時提出報 告,並列入記錄。
負責監督之。因其他事故被退回之選舉票,應於開票時提出報 告,並列入記錄。
第 八 條 通訊選舉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寄回後,
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 九 條 開票應於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