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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師學會財務處理辦法

99.07.16.本學會第66屆
第9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內政部94年12月08日修正之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條 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4條 年度會計報告應包括: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收支表
              每月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定對內會計報告。
第5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支出五類。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6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其他簿籍。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7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季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是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計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8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卷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款收據。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收支預算表。
    九、支出證明單。
    十、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第9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10條 秘書處及各委員會應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經理事會議通過後,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1條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12條    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使得處理。但不動產之購置過有特殊需要得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3條    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14條    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15條    應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但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
     列。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第16條    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第17條    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
     為原則。
第18條    秘書處按所發生的收入、支出之事實及簽奉核准之原案等原始憑證,經各有關人員核章後送幹事編製傳票,經理事長、秘
     書長、總會計核章後付款、登帳。
第19條    各委員會按所發生的收入、支出之事實及經簽奉核准之原案等原始憑證,由各該委員會經辦人員核章及各委員會主任委員
     簽章後,編妥收支明細表連同原始憑證送交秘書處編製傳票並遞陳理事長、秘書長、總會計於傳票上簽章後付款、登帳。
第20條 秘書處及各委員會暫付款,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範圍內專案簽請秘書長、總會計或理事長核准者為限,並
     隨時注意清理,年度結束並應將餘款收回。
第21條 因公出差於事竣後十五日內填具旅費報告表,並檢附規定之單據及原奉核准之原簽經各有關人員簽章後依第18、19條規定
     辦理。
第22條 因公加班誤餐費應由當事人或主管單位於事先申請,經奉准並於事畢後三日內檢附原核定案經有關人員簽章後,依第18、
    19條規定辦理。
第23條 款項之支付應盡量直接給付廠商或為代墊人。
第24條 各項支付均應署名「社團法人中國工程師學會」之抬頭。
第25條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決算及結算時轉入項目等事項不在此限,
第26條 應具備之原始憑證,事實上無法取得,應由經辦人員填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之原因,陳經各主管人員或授權代理人
     核准之。
第27條 記帳憑證內所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列者相符合,但補助有上限者不在此限。
第28條 會計報告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載相同,應提送理監事聯席會報告備查。
第29條 各委員會應領之各項費用,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按規定向秘書處請款結報,會計年度結束後,所有屬於上年度之費用一概
     不予支付
第30條 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31條 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 年度預決算案。
      (二) 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 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 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 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 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 資產負債表。
      (八) 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 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 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 各種臨時憑證。

(二) 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 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第八章 會計作業電腦化處理
 
第32條      會計作業得以電腦化處理。
 
第33條      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等,得以電腦輸出或電子儲存體保存。
 
第34條      使用電腦輸出之會計簿籍,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第九章 財務人員
 
第35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十章 財務查核
 
第36條 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由監事會為之。
 
第37條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38條    本學會免納所得稅要件,依財政部之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提理事、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