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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106.7.14本學會第70屆
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學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其時間地點由理監事會決定後通知會員選舉,其分區方式如下:
                      1.臺北區2.新竹區3.臺中區4.高雄區5.花蓮區
第 三 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須符合本學會章程第十八條(一)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而未依本學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處分者。
第 四 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每年四月卅日為統計有選舉權會員之基準日。
第 五 條   會員代表人數之比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整數,但合計人數超出會員代表總名額時由五入值最小之分區依次各減一人,若合計人數未達會員代表總名額時由
                      四捨值最大之分區依次各加一人,至符合總名額。
第 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有選舉權之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七 條   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 九 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員代表之任期為限。
第 十 條   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學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學會指定。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學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學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十二  條   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會員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學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