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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分會設立實施要點

99.12.23.本學會第66屆
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根據中國工程師學會(本學會)章程第三條第(三)款與第(四)款、中國工程師學會學生分會輔導綱要第二條規定設立之。

二、 章程第三條第(三)款節錄如下:大學校院之工程相關學院及工業專科學校得設立學生分會。第(四)款:本會之分級組織及學生分會之設立及解散均須經理事會之通過。

三、 各院校申請成立學生分會,並應組織籌備會,檢具組織章程、本學會申請表格,具函向本學會申請。

四、 本學會學生分會之活動,應遵照「中國工程師學會學生分會輔導綱要」實施,並應分別接受本學會教育委員會與該院校之輔導、評鑑。經費應自給自足。

五、 未遵照本要點辦理之學生分會,致會務評鑑連續兩年名列丁等者,應予解散,並函請院校轉知該工程社團,不得再繼續使用本學會學生分會名銜。

六、 申請案、解散案均由教育委員會審查,提報理事會核定後執行。

七、 本要點經教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並呈報理事長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