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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沈怡獎學金」評選辦法
中國工程師學會「沈怡獎學金」評選辦法
114.4.25本學會第74屆
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接受財團法人沈怡文教基金會捐助,辦理中國工程師學會「沈怡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評選,獎勵大學校院工程相關科系之優秀清寒學生,特訂定中國工程師學會「沈怡獎學金」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大學校院工程相關科系之優秀學生;水利、土木、城鄉建築等科系學生優先考慮。
2. 目前於大學校院就讀之本國籍在學學生。
3.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皆在八十分以上者。
4. 具備家境清寒證明;以區鄉鎮公所核發之證明為優先。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為每年兩名,每名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參萬元整。
第四條 「沈怡獎學金」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學金及獎狀。
第五條 本獎學金之評選作業如下:
1. 本學會於獎勵委員會下設「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作業小組」,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2. 評選委員十九至廿五人,由召集人提名,並經獎勵委員會通過後,請理事會核定聘請之。
1. 本學會於獎勵委員會下設「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作業小組」,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2. 評選委員十九至廿五人,由召集人提名,並經獎勵委員會通過後,請理事會核定聘請之。
3. 評選作業小組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有關本獎申請表件發函各大學校院,請推薦候選人。
4. 各大學校院經校內評審推薦候選人一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寄送候選人相關表件,並提供完整電子檔。
5. 評選作業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面談或前往學校查訪,於四月召開獎勵委員會會議前完成評選作業,並提出評選意見。
6. 評選投票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投票,如未能參加者,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出席,每人僅能代表一人,委脫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7. 獲獎者得票率必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
第六條 評選結果應併評選意見提報本學會獎勵委員會複審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