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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中國工程師學會「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109.7.17本學會第71屆
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獎勵大專校院工程科系優秀在學學生,特設置「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會「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領導才能並有具體優良事蹟之大專校院工程科系學生,且為最後壹學年就讀之本國籍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
         
 2、在學期間之學業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為甲等。

 
第三條 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學金新臺幣參萬元及獎狀。
  
第四條  本獎學金之評選作業如下:
           1、本學會於獎勵委員會下設「優秀工程學生獎學金評選作業小組」,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2、評選委員十九至廿五人,由召集人提名,並經獎勵委員會通過後,請理事會核定聘請之。
   3、評選作業小組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有關本獎學金申請表件發函各大專校院,請推薦候選人。
   4、各校院經校內評審過程推薦候選人一名,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寄送候選人相關表件,並提供完整電子檔
   5、評選作業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面談或前往學校查訪,於四月十日前完成評選作業,並提出評選意見
   6、評選投票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投票,如未能參加者,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出席,每人僅能代表一人,委託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7、每位候選人得票率必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並以高票取十名為上限,其中一名依美洲中國工程師學會之建議,指定頒給生物工程或化學工程之優秀學生。
 
第五條 評選結果應併評選意見提報本學會獎勵委員會複審後提報理事會核備。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